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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常俊平)(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1月9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孙某某在怀远县**镇街道开个汽车租赁公司,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常某某从孙某某手上租了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牌为皖CE0288,机动车所有人为孙某某,2017年6月份花了77900元购买的。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协议,只是双方口头约定。常某某租到车后开到广东做饲料生意。2018年春节,孙某某让常某某返还轿车,常某某说春节堵车,答应2018年春节后还车。2018年3月份,经孙某某龙多次催要租车费,常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孙某某的农行卡里转了1万元钱,2018年4月份,其又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了1万元钱。2018年11月份,经怀远县唐集镇的陈某甲中间介绍,常某某从怀远县龙亢雁飞面粉厂购买一货车次粉,32吨,每斤0.91元钱,之后卖到广东佛山一家饲料厂,当时常某某向陈某甲支付1万元定金和2万元的货款后,一直没有支付尾款,经陈某甲催要无果后,随后陈某甲向龙亢雁飞面粉厂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货款,后陈某 甲一直向常某某索要货物尾款。2019年1月7日,常某某将从孙某某处租来的那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在广东省肇庆市办理了抵押贷款,抵押给了“小龙”,常某某以车主孙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抵押手续,借贷了28000元钱,后将2万元货款还给了陈某甲,经陈某甲多次催要,常某某的外甥陈某乙将常某某剩下所欠的5000元贷款还给了陈某甲。常某某支付了几个月的汽车抵押贷款利息后无力支付利息,现该辆轿车下路不明。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认定价格为5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附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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