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庄**,男,19**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汉族,初中毕业,青岛***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2020年8月10日本院撤回起诉。
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庄**所在的天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开采石料,为了替代炸药,庄**通过百度搜索获悉,崔*勋处有“二氧化碳活化器”,可用于开矿。2016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庄**以每只22元的价格购买“二氧化碳活化器”100只,后在生产中将该批“二氧化碳活化器”全部消耗完。经鉴定,该批次的“二氧化碳活化器”为爆炸物。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所购“二氧化碳活化器”及“二氧化碳活化器”中的白色粉末是否属于爆炸物,因起诉前后的鉴定意见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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