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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庄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工交巷**幢**室,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号**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20日、12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九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能源)在20MW金太阳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了项目总承包方某某勘测设计院4740.8万元的工程款,总承包方某某勘测设计院拖欠设备分包方江西某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光伏)4281.995余万元设备采购款。某某新能源法人冯某某遂准备出售20MW光伏电站中的部分电站用以偿还项目工程欠款。

时任某某光伏总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获此消息后,安排某某光伏公司总经理助理朱某某与冯某某协调电站事宜,冯某某向庄某某报价1435万元出售邦利益康和宝利粮油共4.257MW光伏电站,庄某某提出由某某光伏承担20MW金太阳项目火灾整改费用中的651.45万元,并通过债务代偿形式结清九江某新能源与某某光伏20MW金太阳项目的所有债务。冯某某遂同意将邦利益康和宝利粮油以885万元转让给庄某某个人名下的九江熠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5 月11日,庄某某与某某新能源签订了邦利益康和宝利粮油共4.257MW光伏电站转让合同及《债权债务代偿协议》,并由某某光伏有限公司向某某新能源出具了一份赔偿承诺函,承诺由某某光伏赔偿某某新能源火灾整改费用中的651.45万元。随后,庄某某安排朱某某将某某光电公司抵给庄某某名下的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光伏组件存放在某某光电仓库外电池片厂房附近空地上进行封存;又安排朱某某向某某新能源出具一份光伏组件收据(数量8640块,价值864.7560万元),以证实某某光伏收到某某新能源光伏组件抵扣债务的事实,但以上组件在庄某某离开某某光伏时既没有清点移交也没有入账,导致九江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用以组件抵扣电站款的数量不清,庄某某个人名下的九江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对邦利益康和宝利粮油共4.257MW光伏电站非法获利。事后,庄某某赠送朱某某大众宝来轿车一辆(价值13.4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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