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葵潭镇土角寮村路口,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因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11月24日撤回对庄某某的起诉。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9年6月份间,犯罪嫌疑人庄某某伙同他人将共计25800条芙蓉王牌、利群牌、双喜牌、黄某某牌、中华牌、玉溪牌、牡丹牌香烟藏放在其位于惠来县葵潭镇土角寮村“同三坑”(地方土名)的一平房仓库内。至2019年7月14日,惠来县公安局联合惠来县烟草专卖局到葵潭镇土角寮村对庄某某的平房仓库进行清查,现场在该仓库内查获假冒的硬盒芙蓉王牌“印尼专供”5850条、新版利群牌6600条、“经典1906”硬盒双喜牌3350条、硬盒芙蓉王牌3100条、蓝色软盒黄某某牌2950条、硬盒中华牌650条、硬盒“出口”中华牌2400条、硬盒“出口”玉溪牌300条、软盒牡丹牌“专供出口”600条及在该仓库外面附近处查扣一辆车牌号为鲁B8L****黑色奇瑞牌小汽车。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芙蓉王牌“印尼专供”5850条、新版利群牌6600条、“经典1906”硬盒双喜牌3350条、硬盒芙蓉王牌3100条、蓝色软盒黄某某牌2950条、硬盒中华牌650条、硬盒“出口”中华牌2400条、软盒牡丹牌“专供出口” 600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硬盒“出口”玉溪牌300条因无实物对照样品,目前无法接受委托检验。
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品核价估算:在庄某某的平房仓库内查获的涉案物品芙蓉王牌、利群牌、中华牌、双喜牌、黄某某牌等共计25800条香烟的专卖品核价合计为443.2512万元。
2019年12月31日,庄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庄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