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腾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保山市公安局指定腾冲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办理本案,。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7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办理本案,期间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办案期限15天;于同年7月13日退回腾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腾冲市公安局于8月6日重报。
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驾驶豫L******货车途经杭瑞高速**服务区时被腾冲市公安局查获,腾冲市公安局当场从应某某驾驶的豫******货车厢中查获初烤烟叶14278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初烤烟叶均为无使用价值的烟叶,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初烤烟叶的市场价格为52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腾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且无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腾冲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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