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曾用名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7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20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4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分别于2020年6月5日、8月3日两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7月3日、9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民权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12月16日14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底某某驾驶豫N*****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镇镇政府交叉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乘车人刘某甲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弃车逃逸。经检测,发生事故前豫N*****小型轿车的车速约为68km/h。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底某某肇事逃逸情节不能成立,民权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民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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