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庞**,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06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伊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伊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伊宁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我院。
伊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7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伊宁市新华西路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附近,被不起诉人庞**与被害人施**及其丈夫吴*、朋友*、白*等人,双方发生纠纷,在相互撕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庞**将被害人施**右侧膝盖踢伤。经伊宁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施**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被害人施**肢体外伤确系被不起诉人庞**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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