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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庞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4********,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个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市辖区******,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区******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

东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17年末至2018年初期间,伙同被告人鲁某某在被告人赵某某处进购2,000.00元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药向外销售,获利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被告人鲁某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手机一部一并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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