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康某甲来到邻居康某乙家中,同康某乙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康某乙用尖刀将犯罪嫌疑人康某甲左手虎口处划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康某甲用自带的农具刨夲将康某乙右手打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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