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均起诉)龙某某、庄某某(均未到案),通过胡某乙介绍,在武陵区**酒店内,向一名叫黄某某的女子放裸贷。王某某让受害人黄某某打了一张7000元的借条,后要求黄某某回款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制作虚假流水,黄某某实际到手5000元,利息150元一天。王某某为其拍摄了裸照,并将裸照给胡某乙、胡某甲、龙某某、庄某某、康某某等人观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黄某某的犯罪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其供述的其它事实因未找到被害人暂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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