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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七里**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4月30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3日、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1日、6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7月16日,**乡**村**组黄某某故去的母亲出了葬,晚上,王某某(已判刑)伙同康某甲、康某乙、康某某等人扒开黄某某家堂屋门栓打开门进入屋内,盗去黄某某妻刘某某的现金约9000元,盗去黄某某女黄某甲现金约1500元、价值3000余元的金项链一条、价值近200元的珍珠项链一条、价值400余元的玉一块,盗去黄某某价值200元的诺基亚直板手机一台,盗去共价值近200元的香烟,盗去的现金和物品,总价值14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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