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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康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又名康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街**号,现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7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冒充“某江首府”水电安装负责人的身份,多次在永修县**镇**路的“梁某某五金店”店内赊走共价值18997元的建筑施工材料。

2.2018年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冒充“某江首府”水电安装负责人身份,工地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在永修县**镇**路“金牛管业”店内赊走价值17988元的水电建筑材料。

3.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康冒充“某江首府”水电安装负责人身份,工地拖欠其工程款有由,在永修县**镇**路“永修县江**有限公司”赊走10卷BV10平方电线,价值共计4850元人民币。

4.2018年2月至12月,被不起诉康某甲利用任“某江首府”水电安装一工期的带班工头身份,通过篡改民工工资账号,在“某江首府”财务部骗领工地工人张某某工资10000元、余某某工资3000元、罗某某工资2000元、袁某某工资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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