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7日15时左右,在山东省临清市某物流公司办公室内,曹某某、康某某因琐事无故将物流公司高某、林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高某、林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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