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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廉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6组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花园一期A6号楼3单元102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5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长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该案报请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长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长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协助仲某某(已判刑)先后四次从商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5万元。第一次以搞工程装修学校的名义给商某某打欠条60万元,商某某分两次打给廉某某账户24.7万元,廉某某分别于收款当日将此款汇给仲某某。廉某某还给商某某出具三次欠条,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5万元。三张欠条105万元由商某某直接打给仲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廉某某主观是否具有帮助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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