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号楼*单元***室,居住于汉滨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周某某、金某伙同廖某某、储某某、邹某某、张某某、贺某、赵某1(另案起诉)在汉滨区鼓楼街***号***酒吧、金州广场**会所开设赌场,组织龚某、赵某2、蒋某某、黄某、李某某等多人多次以推“筒子”、德州扑克、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其中周某某伙同金某等人组织李某某、黄某、蒋某某、屈某某等人在汉滨区鼓楼街***号***酒吧三楼内多次使用麻将牌赌博和推筒子赌博,打麻将每把1000元,上不封顶,庄家给占门的偏家比大小,每三小时一局,每局占门的人给组织者抽取台费5000元,共收台费8万余元,李某某输60余万元,蒋某某和屈某某赢了2万余元,赌资数额巨大,抽取高额台费,获取非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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