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通过冒充事主朱某某的同事潘某某添加朱某某的QQ为好友,然后冒充潘某某叫事主朱某某帮忙购买机票并虚构一个“张某某”身份,将电话号码1866438****提供给事主朱某某让其联系,事主朱某某拨打该号码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张某某”的身份叫事主转了20100元人民币到卡号为62166920000********的中国银行账户,事主转账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帮朋友购买机票为由再次叫事主朱某某联系“张某某”,然后廖某某再以“张某某”的身份叫事主朱某某转账17200元人民币到卡号为6229083330********的兴业银行账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共骗取到事主朱某某373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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