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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廖某涛)(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涛,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专科毕业,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汕揭公路项目02标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涛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揭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揭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汕揭公路项目02标一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负责人林某某组织项目部员工多次进行聚餐、娱乐活动,产生的费用远远超出该公司规定范围,该项目部工作人员赵某甲垫付了上述超出部分的费用。赵某甲于2018年7月份向林某某反映无法继续垫付费用,并请林某某解决之前垫付的费用。林某某与廖某涛商量后,决定利用向王某某租用土地的机会,要求王某某配合,在双方签订的《临时租用土地协议书》中虚增土地租金和迁坟、房租费共计176808元并将虚增部分交给廖某涛,并约定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第一年租金及一次性付清的迁坟、房租费交付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其中的98000元交还给廖某涛。上述行为实施后,林某某发现上述聚餐、娱乐活动产生的费用可以以团建费用的名义在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报销,遂以团建费的名义进行报销。2018年10月份,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土地第一年的租金及迁坟、房租共计353184元划转赵某乙账户后,王某某按照约定,从家中拿出98000元现金交给廖某涛,廖某涛随即根据林某某指示将钱交给项目部财务李某某保管,李某某将98000元放在单位的保险箱内,此后该笔款项未被动用。2019年6月26日,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02标项目经理部将98000元全部退还广东**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揭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涛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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