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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廖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青竹路**号棉织厂宿舍**栋**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23日交由我院办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同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期间,吉某某(另案处理)等15人在九江市工商银行浔中支行办理车辆分期贷款均是通过九江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通过调取吉某某等人在工商银行的车辆贷款档案和车管所车辆原始档案发现贷款档案里的车辆发票均高于车管所原始档案中的发票金额。九江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反映,吉某某等15人在工商银行的贷款均是由他本人负责实际操作,由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带客户来跟其对接,根据廖某某提出的需要贷款金额,汪某某通过打电话给火车站广场小名片卖假发票的人,按照每张假购车发票1500至2000元购得,每张发票的票面金额均高于原始发票票面金额;并制作假的POS机刷卡凭证及假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帮助吉某某等15人的车辆共计在公司银行贷款783.9万元,从中收取贷款金额4%的手续费。之后汪某某再将扣除手续费和利息贷款金额全部打给廖某某个人账户,廖某某再打给吉某某账户。截止2018年6月27日仍有2811544.93元本金逾期未还,截止2019年2月21日,仍有2247359.38元本金逾期未还,造成银行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局本案立案程序不合法,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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