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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廖金节)(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7********,汉族,大专文化,安庆**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鉴证师,安徽省望江县人,家住安庆市大观区**村**栋**室。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26日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6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5日,安庆**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鉴证师廖某某未严格按照价格评估相关程序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犯焦某某名下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未审查核实被评估物品的情况下,仅依据焦某某委托提供的清单进行评估,出具了编号为宜**综估(2018)**号价格评估报告,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资产评估为3483.07万元并提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造成全省范围内安庆、马鞍山、宣城、芜湖等多地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到省直相关部门上访,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出具的编号为宜**综估(2018)**号价格评估报告,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评估鉴定,价值人民币913989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案卷材料中证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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