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1日6时许,在常坟镇张沟村村民张某某家门口路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村民张某乙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某甲被拽到,致张某乙左手腕受伤。后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春某乙左腕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11日,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2019年11月11日,经浙江绿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2019年6月11日因打架致伤,造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符合间接暴力作用所致(腕关节处于背伸位时掌心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如掌心撑地等),与本次打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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