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001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郝家洼村**号,无业。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在担任安塞区白坪街道办郝家洼村村民小组长期间,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秘密将该村山体土方向安塞区沿河湾延河综合治理延塞段工程盗卖约3800方,向安塞区沿河湾镇沙渠湾村村民盗卖约3540方,共获赃款二万二千余元。经延安市安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土方单方价格为70元,总价值共计约513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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