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阜新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重报。
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0日14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阜新市开发区**慧府马某某的二手车店内,**苏宁**,以能从网上购买便宜的家电,转手销售就能赚钱为借口,在马某某面前进行手机操作,并承诺本人不走,当晚23时就能还钱,而且能分给马某某部分利润。被害人马某某信以为真,让店员通过扫码支付形式,借给张某某5000元。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以购买家电钱不够名义,先后从马某某处骗取现金15000元、5000元、3000元。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谎称室内信号不好,到外面接电话为由,离开马某某的二手车店,随后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从马某某处拿到的钱是否用于网上购买家电等用途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