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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京春)(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7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该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3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闻喜县**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雷**(移送起诉)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赵**(移送起诉)、郝**、该公司会计董**(移送起诉)、该公司法人代表雷**(移送起诉)、王**(上网追逃)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为谋取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闻喜县**公司的名义共接受了新疆**公司、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340.67万元。然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石家庄市**公司、济源市**公司、**公司、清徐县**公司开具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389.35万元。淄博洲**公司、清徐县**公司、石家庄市**公司支付给闻喜县**公司的部分货款通过被不起诉人张**的银行卡使资金回流,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主动退还涉案款4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主动上缴的4500元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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