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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仁伟)(公开版)_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0日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师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7月14日15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张某某窜至师宗县龙庆中学门口将停在路上的两辆红色劲隆摩托车盗走,骑到师宗县**乡黑尔发蒙渡口,张某某联系田某某用船将被盗摩托车运送到对面的渡口,以1800元的价格将两辆摩托车卖给两个壮族小伙子。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分别价值为3600元及3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师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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