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高中,下岗职工,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9日上午7时许,朱某某到方城县杨楼镇某某村卫生所买药,其把驾驶的红色弯梁摩托车停放在某某村乡村超市门口,张某某趁受害人去买药的时候以顺手牵羊的形式将放在摩托车前篓衣服里的2000元现金和一部魅族牌魅蓝m2note型号手机。被盗手机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评定,价值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即朱某某的2000元现金没有被张某某窃取,不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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