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张会利张某某,男,1968年2月23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022372143708301968********,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苑庄镇白塔西村山东省汶上县**镇**村,住汶上县苑庄镇白塔西村西区大街025号汶上县**镇**村**街**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会利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1日本院将该案退回汶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汶上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5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会利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S299C鲁******的小型轿车,从苑庄镇马家饭店沿333省道行驶至汶上县苑庄镇白搭西村汶上县**镇**村其家中后,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张会利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5.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汶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张会利张某某在家中再次饮酒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会利张某某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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