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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伟)(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2018年9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9月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日1时许,玉田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玉田镇北外环东口红绿灯处执勤时,查获车牌号为冀B*****半挂车违规超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替换司机驾驶该车强行离开,拒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在公路上快速按“S”路线行驶,阻碍了玉田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执法人员正常执行职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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