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龙泉**村人,无业,住**村,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孙某某(已判刑)于2016年5月份酒后纠结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在沂堂镇十字路口处无端将宋某甲、宋某乙打伤,后孙某某又纠集张某甲等人将宋某甲塞至汽车后备箱中拉到东迷龙湖进行恐吓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宋某甲和宋某乙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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