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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保信)(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0207****,小学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辛庄村黄木匠庵组38号,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辛庄村黄木匠庵组38号。1990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镇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4月份南召县云阳钢厂扩建时,云阳镇南召店村部分村民的房屋和坟地须搬迁。南召店村东岗组村民合伙购买了同村大庄组的两亩地作为坟地,村民臧**将其父亲迁坟下葬。同村大庄组的宁**一家以臧**父亲的坟离他家的坟地距离太近,占他家地气风水为由,要求臧**一家迁坟未果,后臧**父亲的坟被他人扒开,露出棺木。2008年4月1日上午臧**一家得到消息后前去坟地讨要说法。臧**去坟地的途中在云阳钢厂东边二百米左右的一个小卖部买火纸时碰到宁**等人,被宁**等人殴打。随后宁**、魏**、张**等人赶到坟地,魏**持木棍击打臧**头部致其颅内出血当场昏迷,送医抢救后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经乡里、村里为不影响拆迁工作,协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宁**赔偿臧**10.5万元。

2、2017年7月21日,旅游商报社新闻部记者杨*与朋友李**一同驾车前往南召县,采访南召县皇后乡安泰矿业有限公司开矿炸山,致使群主房屋炸裂一事。被害人杨*到南召县皇后乡政府见到乡纪检书记李**,讲明身份后要求查看安泰矿业有限公司相关手续,李**称该公司手续齐全,随后会让安泰公司派人来送手续供杨*等人查看。张**接到魏**通知到场后自称是东方今报记者并且要给杨*1000元,不让其再进行采访,杨*予以拒绝。当晚17时许,张**驾车将杨*、李**拉至皇后乡北八一水库农家乐饭店和李**一起吃饭。在饭桌上张**再次提出给杨*1000元被杨*拒绝后,魏**、郑**、张**等人到场对杨*进行辱骂、殴打,并以车撞、扔水库对杨*进行恐吓。杨*乘坐李**车辆返回乡政府后,魏**、郑**追至乡政府院内继续对杨*进行辱骂,逼迫杨*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拍照并书写以后不再来皇后乡采访的保证书,后郑**将杨*的记者证强行拿走。经皇后乡干部李**劝说后,才将记者证归还。

3、2018年1月22日,魏**带领郑**、张**、魏**、郑**等人到皇后乡政府信访接待室询问政府让矿山停产一事。皇后乡政府副乡长刘**当日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员,刘**对信访人员进行维稳劝访后,魏**等人鼓动信访人员到县、市里上访,为此与刘**发生争吵。魏**趴在刘**耳边对其进行辱骂,刘**不堪受辱让魏**等人滚出去,魏**遂与魏**一起辱骂并撕扯刘**的衣领,后皇后乡政府领导张**过来制止,魏**等人才离开乡政府信访室,致使信访接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郑**用手机将该过程录像,称乡政府领导辱骂上访群众,将现场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对刘**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张**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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