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4********,户口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村**地**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无业。2014年9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财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13日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7月9日22时许 ,被害人靳某某与朋友唐某某、毛某某、赵某某共四人一起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46酒吧消遣娱乐,此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邀请了王某某等人也在该酒吧娱乐,毛某某、唐某某在酒吧舞台跳舞时与张某某等人发生碰撞,并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手持板凳、酒瓶殴打毛某某、唐某某,毛某某、唐某某也还手与张某某等人对打,酒吧保安发现后将双方劝离,毛某某、唐某某便召集靳某某、赵某某跑至酒吧门外,张某某一方随后又追至酒吧门前持刀将靳某某、毛某某、赵某某扎伤。经鉴定,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唐某某、毛某某、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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