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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关州)(公开版)_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卓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2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张某甲、姜某乙、武某某等人在卓尼县**乡***村卢某某经营的***山庄以“摇色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5至10场次,每场参赌人数有10至40人不等,每次赌注以100元为底,上不封顶每次赌博持续时间1至2小时,每场赌资累计达6至10万元。赌博活动中,姜某甲提供赌具,姜某丙负责抽头、姜某乙负责抽头、卖烟、管钱,姜某甲、李某某、杨某某为参赌人员借款,并按照5%至10%的利率收取利息,卢某某负责安排放哨人员及提供场地,张某甲负责联系接送岷县籍参赌人员,张某乙负责管理赌资,武某某负责记账。通过抽头获取欠款,除支付抽头、卖烟等人员工资及场地费后剩余钱款归姜某甲所有,姜某甲在***山庄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累计达5万元。卢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卓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卓尼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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