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矿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园**号,因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以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煤炭系邵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过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张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煤炭系犯罪所得,交易过程在白天,经过正规途径对所购煤炭进行检斤,亦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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