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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司严)(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6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安庆市**管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号**小区,现住安庆市开发区**工业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1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5月14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安庆市**管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销售板材收取货款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多家卫浴加工厂货款共计216201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侦查机关收集在卷的材料中由于缺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管业、**十三家卫浴加工厂之间收付款的原始证据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数额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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