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伪证罪,2018年8月1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26日,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调查白某某盗窃案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证称:位于**镇**村**社场面圪旦土地上的杏树是其种植的,后又是其让白某某将任某某位于**镇**村**社场面圪旦土地上的799棵杏树挖走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作证致使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认为该块土地被挖的杏树存在纠纷,没有及时追究白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5月23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扫黑办在调查白某某寻衅滋事案时,通过对涉案的其他证人询问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在**镇**村**社场面圪旦土地上种植杏树,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继续提供伪证给白某某的亲属出具了一份是其在场面圪旦土地上种植杏树的证明,帮其隐匿罪证,逃避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