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凤华,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7日阿旗先锋乡董某某从双胜镇永和村村民手中以每口人700元的价格承包了部分村民的林地,承包期限30年。张某某于2012年在董某某处转包了该林地,并签订了合同,承包林地总面积436.3亩,承包期2012年10月15日至2041年10月20日,租金78万元。2013年张某某在林地间种的葵花,2014年间种的农作物谷子,但未出苗。2015年至2017年张某某将林地以耕地的形式转包给巴林左旗隆昌镇乌兰哈达村修某某耕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修某某对承包地土地性质为林地不知情。2018年之后该地块未耕种农作物。2013至2018年张某某对承包的林地补植过果树,2019年未补植,2020年恢复植被补种的杨树苗。经阿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张某某向外转包林地种植经济和粮食作物,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348.11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要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同时还要求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只对涉案地块亩数进行了鉴定,未对涉案地块林地种植条件作出明确意见,经补充侦查后,2020年11月9日阿鲁科尔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已经是对植被恢复之后所作的鉴定结论,因此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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