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 **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安徽宝诚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10日8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江某甲超市门口,翟某某及其儿媳陆某甲与江某甲、江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亲属赶到现场并发生冲突,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与江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等人发生打架,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张某甲对陆某乙进行殴打,陆某乙被打伤。经鉴定,陆某乙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毫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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