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16〕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大学本科,**县公安局**派出所指导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淳化县**局家属楼,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31日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8月6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014年9月4日补查后移送起诉。2015年10月28日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淳化县户籍人员董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上网追逃。2003年,董某的母亲辛某某为帮助其隐瞒身份逃避法律制裁,以其外甥女结婚方便为由,委托同事廖全某以李某某之名在淳化县办理一套户籍。廖全某让时任淳化县固贤乡渠上村原主任的弟弟廖某某帮忙,廖某某从时任村会计的张明芳处索要了一张盖有渠上村村委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廖全某找人写了漏报申请的介绍信报淳化县公安局方里派出所。2003年8月20日方里派出所,以补录人口的方式办理了李某某户籍,但补录信息李某某性别为“男”。同年8月21日,廖全某将李某某户籍以农转非的形式转往淳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时任淳化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的杨某某(另案处理)根据廖全某提供的材料,开据了李某某准予迁入证明。8月29日,廖全某持准迁入证明在方里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证,廖全某在与辛某某联系后得知,办理的李某某身份应当为“女”,而自己所持的李某某户口准迁证、迁移证上性别为男。随后,廖全某找到杨某某称准予迁入证明性别栏写书错误,请求杨某某解决,廖全某直接将准迁证第三联即城关派出所接收联、迁移证上的性别由男改为女,杨某某未向方里派出所审核,加盖私章,以便确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办理户籍手续时,发现准予迁入和迁移证有杨某某的私章,但仍办理了户籍手续,致涉嫌故意杀人罪上网追逃的董某获取了“李某某”的合法户籍。
董某从2003年至被抓获归案期间,一直使用李某某的身份结婚、生子、离婚以及购房等参与对外社会活动。2011年西安市碑林公安分局在清网行动中,采用技侦手段,经对比“董某(董某某)”和“李某某”的户籍照片,发现该两人疑似同一人。碑林分局于2011年8月23日在渭南市抓获董某,经查李某某即董某,“李某某”属于假户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办理“李某某”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时,发现性别处加盖“杨某某”私章,疏忽大意,未依法履行职责,违规为“李某某”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张某某的工作调动文件,淳化县公安局准予迁入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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