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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学阁)(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建昌县******(干部),住建昌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建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建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于2019年9月5日以张某乙、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两次,2020年12月28日建议我院撤回起诉。我院2021年1月6日决定撤回起诉,当日法院准予撤回起诉。

建昌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张某乙雇佣钩机司机李某某等工人在建昌县**乡**村**沟开山修路。期间,张某甲帮助张某乙协调修路所占村民山地,并于2018年4月30日在未举行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张某甲个人与张某乙签订《**路改承包合同》。在施工期间,**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次现场制止其施工行为,并告知该现场施工为林地,需要办理相关征占用林地手续,但张某乙和张某甲均未停止施工。2018年5月13日,由建昌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现场进行林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确定占用林地鉴定现场位于**乡**村1林班62、63小班内,总面积0.4050公顷。其中占用**村1林班62小班0.3233公顷,地类性质封育未成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占用**村1林班63小班0.0817公顷,地类性质为其他灌木林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鉴定现场内的路改工程新修建的盘山路(图中1、2号)用挖掘机采取挖高补低办法,将部分山地和植被挖除填平路,填补筑路致使植被和树木被掩埋,岩石用机械凿平,部分山体被挖除,裸露出近垂直的岩石,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林地用途被改变,植被恢复难度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延期审理,本院认建昌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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