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镇***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11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余某某3622元。
2、2019年5月15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李某甲547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在霸州市**乡**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严某某1000元。
4、2019年6月13日,在霸州市**乡**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李某乙4596元。
5、2019年6月17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齐某某193元。
6、2019年6月22日,在霸州市**乡**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耿某某2944元。
7、2019年6月26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张某乙1100元。
8、2019年5月初的一天,在霸州市**镇**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赵某甲约3000元。
9、2019年8月19日,在霸州市**镇**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赵某乙555元。
10、2017年底的一天,在霸州市**办事处中心街集市上,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颜某某2488元。
11、2019年4月7日,在廊坊市**县**镇赵各庄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苗某某2559元。
12、2018年10月9日,在霸州市**办事处中心街集市上,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滕某某9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甲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