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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宁)(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11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余某某3622元。

 2、2019年5月15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李某甲547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在霸州市**乡**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严某某1000元。

 4、2019年6月13日,在霸州市**乡**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李某乙4596元。

 5、2019年6月17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齐某某193元。

 6、2019年6月22日,在霸州市**乡**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耿某某2944元。   

 7、2019年6月26日,在霸州市**乡**村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张某乙1100元。

 8、2019年5月初的一天,在霸州市**镇**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赵某甲约3000元。

 9、2019年8月19日,在霸州市**镇**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赵某乙555元。

 10、2017年底的一天,在霸州市**办事处中心街集市上,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颜某某2488元。
     11、2019年4月7日,在廊坊市**县**镇赵各庄菜市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苗某某2559元。

 12、2018年10月9日,在霸州市**办事处中心街集市上,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彩票抽奖的方式诈骗滕某某9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甲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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