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局**有限公司**,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街**,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报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文某某(另案处理)丈夫,张某某明知文某某非法集资并且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自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多次帮助文某某或与文某某一起到被害人家中或指定地点收取被害人现金,收取金额人民币550万元,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帮助文某某向被害人返还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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