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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家文)(公开版)_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至2019年12月30日)。

石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年底至被查获期间,张某某经营的五金水磨加工项目未遵守法律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私设暗管将含重金属锌的五金水磨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角落里的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未进行防渗的排水孔排入外环境。经石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锌最低含量为20.1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4.02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狮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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