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小晴)(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经商,住址:**省**县**镇**张**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92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颍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份以来,张某某多次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品牌假烟及ESSE、RAISON等国外品牌的走私烟,转手销售后从中牟利。经查证,从2017年6月15日到2019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号****-********向陈某某的微信号********转账54笔,总计92974元。临颍县公安局认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并认为张某某投案自首并是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该案件没有扣押张某某所销售卷烟的实物,陈某某和林某某的供述张某某所非法经营的卷烟品种也互相矛盾,调取的生效判决书也不能证明张某某所销售香烟的品种,张某某的行为是非法经营卷烟行为还是超范围和超地域经营的情形,以及是否是销售伪劣产品均无法查清,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且无法查证属实,已经调取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也不能合理排除,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但本院仍然认为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