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朝阳县人,住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10时20分许,在北票市巴图营乡大夫营村任家沟组北面耕地中间土道上,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板斧将被害人刘某某左手等部位打伤,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5月8日经北票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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