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承包吉林省永吉县**镇**村苇**水毁河道清淤护堤的名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河段内采砂,后销售给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向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砂石31,5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6.344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销售给吉林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砂石数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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