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汉族,中专文化,桐柏县**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桐柏县城关镇**,现住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桐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桐柏县环境执法局工作人员在2019年9月27日对桐柏县**公司干式堆存尾矿库下游检查时,发现该干式堆存尾矿库水回收池南侧外坡处,使用草坪掩盖一个渗水口,其直径约15公分,渗水口正在向外渗水,渗出的水通过自然冲刷形成的无防渗措施的水沟直接流入下游约20米处老虎洞水库内。桐柏县环境保护局对于式堆存尾矿库渗水口及下游老虎洞水样进行检测发现渗水口渗出的水含有有毒物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宗材料无法证实案发现场污水池渗水原因是什么,无法证实该渗水口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无法证实张**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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