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庆娟)(公开版)_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24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9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6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有诈骗犯罪事实,对张某某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利宇,郑宇,系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沈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5月至案发,以樊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辽宁省鞍山市**镇**村长期把持村级组织政权,垄断村民自治组织,操纵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借征地拆迁之机利用伪造、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国家和国有企业征地补偿款,大肆敛财,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樊某某等人雇佣汪*(在逃)、刘**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对质疑动迁补偿款去向的村民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进行打压,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了以樊某某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

2010年5月11日,于某某、张某某受樊某某指使,伙同闫某某等人,以在村里承包林地从事种植业为名,伪造相关补偿协议,骗取村集体拆迁补偿款27000648元。于某某、张某某明知该合同系伪造,仍伙同闫某某等人以其个人名义签署该合同,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九年十二月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