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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庆龙)(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60********,汉族,大专文化,北京**丁集团水电工程师,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为安庆市**路**巷**号**栋**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宿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5日再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4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江苏**甲有限公司法人郑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安徽**集团**乙有限公司水电工程师张某某,张某某告知郑某某**集团空调工程将以内部议标的方式决定承接方,自称可以帮郑某某接到此项工程。2014年3月,张某某以儿子结婚为由向郑某某借款,郑某某希望张某某帮忙承接安徽**大厦空调工程,于2014年3月至7月先后三次交给张某某现金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合计5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郑某某发现安徽**大厦空调工程已由他人承接建设,要求张某某归还50万元。经多次催要,张某某于2014年12月归还30万元。剩余20万元拒不归还。2015年12月,郑某某再次要求张某某还款,告知张某某若不归还将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归还10万元。2016年郑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归还最后10万元,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到安徽**集团举报张某某收受贿赂并拒不归还。**集团领导召开专门会议找张某某谈话,张某某归还剩余10万元。

2016年2月,张某某以儿子结婚需要用钱为由向正在承建**大厦暖通管道工程的浙江湖州市**丙集团安庆负责人唐某某索贿6万元人民币,2016年至2018年期间唐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还款,张某某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2018年2月安庆市公安局对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进行初查,张某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于2018年4月9日归还唐某某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案卷材料中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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