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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彦丽)(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丽,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6********,汉族,中专文化,工作于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工商联,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楼(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景某某、陈某某。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张某丽通过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识了同样想做**公司汉中代理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赵某某,三人口头商定合伙向陕西**公司缴纳150万元代理费(其中刘某某出资60万,赵某某、张某丽各出资45万),在汉中开设公司做**公司的汉中代理商。因赵某某、张某丽有工作在身,商定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要负责经营公司,赵某某、张某丽作为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如有大开支需知会二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在汉台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汉中市汉台区**商贸有限公司并开始营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 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群众销售“三折六折购车、广告车、健康卡、油卡服务卡、车主代言、集采车、消费卡、奇淼水、优先股、****APP”等十余种理财投资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已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汉中市汉台区**商贸公司非法向社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80余人,涉及资金1300余万元(具体数额以司法会计鉴定为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认定的张某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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