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开平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县,现住唐山市*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撤回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6日15时许,张某乙因琐事来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工作单位开平区**公司内,张某乙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进行辱骂,后双方拳脚互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2019年10月18日,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认定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乙肋骨受伤是张某甲直接殴打造成或张某甲基于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直接摔倒张某乙造成,也不能证实张某乙三根肋骨骨折系案发时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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