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系**书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3 月18日晚上6时许,在**乡**村**歌厅门前,与**村村民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姜某某拽张某某不让其走,二人撕扯到一起,张某某将姜某某轮倒,致使姜某某脚脖处受伤,经鉴定,姜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姜某某脚脖处的损伤是否由张某某形成得不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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